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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体育涉嫌违反商务管理规定 浙江梵猫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125600元

类别: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3-08-28 12:06:55   浏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4月13日。当事人主要从事美容服务等,包括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项目业务。

  当事人拥有“VANCAT梵猫”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是浙江梵猫科技有限公司,“VANCAT梵猫”商标(注册号:第24916646号),国际分类44类,申请时间2017年6月21日,专用权期限2018年7月7日至2028年7月6日。

  2020年5月19日,当事人与举报人黄X签订了《VANCAT梵猫加盟服务协议》,合同期10年,签约地址在湖南省长沙市,许可黄X在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XX路一段196号XXXX广场1005-1007号房开设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收取特许加盟费和品牌服务费人民币15万元,开具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万元1张和10万元1张。当事人授权黄X的门店使用当事人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运营。当事人按合同约定为黄X提供了选址和装修设计等方面内容的服务。2020年5月20日,黄X开设了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长沙市XX区XX美容店。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对该美容店的员工进行过线下经营管理培训,派人去长沙市XX区XX美容店进行过线下运营指导,一般培训是通过直播、微信、钉钉等进行网上培训服务。

  2020年7月23日,当事人与举报人叶X签订了《VANCAT梵猫加盟服务协议》,合同期10年,签约地址在江西省鹰潭市,许可叶X在江西省鹰潭市XX区XX区XX区XX路8号XX新天地17栋6楼603、604室(XX酒店6楼)开设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收取品牌使用费人民币15万元。当事人授权叶X的门店使用当事人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运营。当事人按合同约定为叶X提供了装修的方案和设计图等方面内容的服务。2020年9月21日,叶X开设了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鹰潭市月湖区梵伊美容服务部。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对该美容店的员工进行过线下经营管理培训,派人去鹰潭市XX区XX美容服务部进行过线下运营指导,一般培训是通过直播、微信、钉钉等进行网上培训服务。

  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与举报人金XX签订了《加盟定金协议》,收取加盟定金人民币5000元,签约地址在当事人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象汇B座616室;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与举报人金XX签订了《VANCAT梵猫加盟服务协议》(合同期限6年)、《门店保证金、流水卡优盾管理协议》,签约地址在当事人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象汇B座616室,许可金XX在浙江省杭州市XX区XX街道XX路2327号XX国际中心1幢3323室开设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收取品牌使用费人民币15万元(包含加盟定金人民币5000元)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当事人授权金XX的门店使用当事人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运营。当事人按合同约定为金XX提供了装修的方案和设计图等方面内容的服务。签约后,金XX在浙江省杭州市XX区XX街道XX路2327号XX国际中心1幢3323室开设了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对该美容店的员工进行过线下经营管理培训,派人去浙江省杭州市XX区XX街道XX路2327号XX国际中心1幢3323室开设的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进行过线下运营指导,一般培训是通过直播、微信、钉钉等进行网上培训服务。

  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与举报人潘XX签订《VANCAT梵猫加盟服务协议》,合同期6年,签约地址在江西省鹰潭市,许可潘XX在江西省鹰潭市XX新区XX北面XXXX购物中心商场L4层4002铺开设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收取品牌使用费人民币15万元。当事人授权潘XX的门店使用当事人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运营。当事人按合同约定为潘XX提供了选址服务、装修的方案和设计图等方面内容的服务。2021年08月10日,潘XX开设了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鹰潭市XX新区XX美容服务部。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对该美容店的员工进行过线下经营管理培训,派人去鹰潭市XX新区XX美容服务部进行过线下运营指导,一般培训是通过直播、微信、钉钉等进行网上培训服务。

  2020年5月15日,当事人与加盟商吴XX签订了《VANCAT梵猫加盟服务协议》(合同期限10年),签约地址在当事人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象汇B座616室,许可吴XX在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大道717号XX新干线室开设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收取品牌使用费人民币15万元,当事人授权吴XX的门店使用当事人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运营。2021年8月28日,因吴XX个人原因,吴XX向当事人提出《转让申请》,将店铺整体转让给祝XX。《转让申请》经当事人批准后,三方协商一致后无疑义。吴XX与祝XX之间在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当事人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富业巷3号浙江民营企业发展大厦1幢1101室签订了《转让协议》,具体转让金额当事人并不知情。2021年8月28日,当事人与举报人祝XX重新签订了《VANCAT梵猫加盟服务协议》,新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从转让日开始截止到2030年5月14日,加盟费为0元。同日最后当事人与举报人祝XX签订了《履约保证金协议》,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当事人许可祝XX在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大道717号XX新干线室开设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2021年08月31日,祝XX开设了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长沙市XX区XXX养生馆。转让后,当事人持续向长沙市XX区XXX养生馆提供线日,当事人与举报人瞿XX签订了《VANCAT梵猫加盟服务协议》(合同期限3年)、《VANCAT梵猫加盟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履约保证金协议》,签约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许可瞿XX在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X豪庭3街5座1705室开设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收取品牌使用费人民币15万元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当事人授权瞿XX的门店使用当事人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运营。当事人按合同约定为瞿XX提供了选址服务、装修的方案和设计图等方面内容的服务。签约后,瞿XX开设了品牌“VANCAT梵猫”美容店广州市XX区XX拓型美容生活馆。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对该美容店的员工进行过线下经营管理培训,派人去广州市XX区XX拓型美容生活馆进行过线下运营指导,一般培训是通过直播、微信、钉钉等进行网上培训服务。

  经查明:1.当事人与杭州XXXX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XX美业软件订购及服务协议》,当事人向杭州XXXX科技有限公司购买“XX美业”管理系统后获得使用权,当事人为加盟商门店实际提供的是自己购买的杭州XXXX科技有限公司的“XX美业”管理系统,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2.美 团平台(美 团APP网址:)上梵猫XXXX店显示拔罐刮痧二选一、梵星SPA、火星SPA等项目的2022上半年消费单数与梵猫XXXX店实际经营半年消费单数不符。美 团平台上梵猫XXXX店名下各经营项目“半年消费量”系美 团平台上显示的“连锁品牌所有门店的合计半年销售量”,该宣传内容及数据规则由美 团平台制定,数据由美 团平台收集发布。

  3.查询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当事人经营地址从台州市变更杭州市后,于2021年2月24日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主体、地址变更。

  4.查询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当事人已按规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年度报告,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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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当事人与举报人加盟商黄X、叶X、金XX、潘XX、瞿XX、祝XX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没有在签订前至少30天向举报人进行信息披露。与吴XX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2021年8月28日三方同意该特许经营转让给祝XX,同时当事人与祝XX重签了特许经营协议;与黄X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与叶X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与金XX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与潘XX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与瞿XX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

  当事人2021年4月28日住所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象汇B座616室变更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富业巷浙江民营企业大厦1幢1101室后,未有向举报人黄X、叶X和金XX进行重大信息变更信息披露。

  6.当事人在招商过程中展示和发放宣传资料。当事人的《梵猫招商企划书》(PPT产生时间为2021年3月17日)宣传资料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是以当事人真实数据材料为依据的。

  当事人在《梵猫招商加盟手册》(2020年12月3日从印刷厂提货,印刷费用2350元)声称“浙江梵猫科技有限公司,1999年创办于浙江,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美业科技公司”、《招商品鉴手册》(PPT产生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声称“浙江梵猫实业有限公司,1999年创建于浙江,经过20年的发展从传统美容到互联网美容公司的跨越。”、《梵猫招商企划书》(PPT产生时间为2021年3月17日)声称“浙江梵猫科技有限公司,1999年创办于浙江,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美业科技公司”。当事人向潘XX提供了《梵猫招商加盟手册》、《梵猫招商企划书》,当事人向祝XX提供了《梵猫招商加盟手册》、《梵猫招商企划书》和《招商品鉴手册》,当事人向瞿XX提供了《梵猫招商企划书》。当事人该宣称的经营历程与当事人经营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大股东方良军于2000年6月14日成立温岭市XX健身俱乐部,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健身、健美。当事人前身温岭市XX时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于2012年4月13日,经营范围不含非医疗性美容服务;该公司2016年5月18日办理了卫生许可证,经营项目:美容店,从事非医疗性美容服务至今。2016年6月22日变更营业执照为温岭市XX时尚美容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才含有非医疗性美容服务。

  7.当事人与XXX(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淘 宝平台的直播间“胡X推荐潮牌养生”(ID:2************9)为相关商品提供营销服务,服务费用为5300元。2021年11月11日淘 宝平台直播间“胡X推荐潮牌养生”(ID:2************9),由XXX(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安排的主播胡X进行直播时声称“梵猫是发展了22年的全国美容养生的SPA连锁品牌”。直播的内容和口播的词条全部由当事人提供,胡X在直播中只负责播报。“梵猫是发展了22年的全国美容养生的SPA连锁品牌”与当事人经营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大股东方良军于2000年6月14日成立温岭市XX健身俱乐部,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健身、健美。当事人前身温岭市XX时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于2012年4月13日,经营范围不含非医疗性美容服务;该公司2016年5月18日办理了卫生许可证,经营项目:美容店,从事非医疗性美容服务至今。2016年6月22日变更营业执照为温岭市XX时尚美容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才含有非医疗性美容服务。;

  行政处罚内容:一、当事人没有按规定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至少30天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有向被特许人进行经营地址的重大信息变更披露,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30000元。

  二、当事人《招商品鉴手册》PPT、《梵猫招商企划书》PPT宣传的经营历程与当事人经营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误导性,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65000元。

  三、当事人作为广告主,网络直播内容与当事人经营实际情况不符,《梵猫招商加盟手册》内容与当事人经营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误导性,构成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306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合计人民币125600元(拾贰万伍仟陆佰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