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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个月实施!深圳发布四个政府规章明确三类保障性住房类型k1体育

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7-06 18:23:24   浏览:

  7月3日,深圳市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政府规章),将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衔接,保障各类住房困难居民住有所居,上述四个政府规章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四个政府规章,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对接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具体举措,对于努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各类群体的住房困难,逐步实现住有宜居,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深圳市将加快制定出台四个政府规章相关配套政策,确保住房保障新政顺利落地实施。

  易居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朱光在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此次针对保障性住房出台的四个政府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全面对接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一方面有助于深圳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的完善,对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各类群体的住房困难,逐步实现住有宜居,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对于中央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

  据悉,四个政府规章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三类住房的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用地保障、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建设标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保障对象方面,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深圳户籍居民供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非深圳户籍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同时,根据不同的住房类型和保障对象,执行差异化的租售价格标准。

  建设筹集方面,三类住房通过多种渠道建设筹集,包括: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原农村集体用地建设,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建设,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建设,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轨道交通用地建设,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

  住房品质方面,全力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品质,让各类群体住得更加安心、暖心、舒心。户型设计考虑居住需求多样性,努力实现“美而精、精而实”。建造技术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广智能建造、装配式装修、绿色建材和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打造“绿色、健康、智能”的新一代成品住宅。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文化娱乐、体育、社康中心、养老、托幼等设施,并完善周边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市政基础等设施,坚持交通、教育、医疗等有关配套设施与新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此次深圳出台四个政府规章,全面系统地对保障性住房的分类标准及建设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朱光说。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明确,8 月 1 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

  对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面向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配售。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并根据住房供需情况,逐步将常住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满足条件主要包括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5年(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等。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籍以及申请人的年龄等申请条件,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市场参考价格的50%确定。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需要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k1体育定。

  国家高端智库CDI研究员宋丁在接受大河财立方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拟实行产权封闭流转,符合国家认定的模式,也填补了之前深圳市发售型保障性住房存在满足条件后即可交易流通的市场漏洞,终结在住房领域此类投机心理和投机行为,让保障性住房更具公共利益属性和公平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