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房产律师:老人遗赠房屋给孙子继承人不合作应该怎么处k1体育理?

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10-12 02:56:44   浏览: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我依法继承沈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产(以下简称某号房屋);2、案件受理费由沈某兰、沈某芬、沈某君、沈某超负担。

  事实和理由:沈某鹏与刘某系再婚夫妻,婚后育有三子,即沈某峰、沈某君、沈某超。沈某鹏与前妻育有一女沈某兰。沈某峰育有一女沈某芬,沈某君育有一子沈某杰。沈某鹏于2015年死亡,刘某于2016年死亡。二人去世时留有某号房屋一套,按照刘某、沈某鹏的遗嘱,上述房产由我继承。

  加之,我父亲沈某君对家里事无巨细的照顾,2016年初刘某住院期间对其精心照顾累至自身住院;独自承担刘某住院花费二十多万元;全权承担对沈某超的照顾。综上,基于遗嘱k1体育及我父亲沈某君对家庭付出,我有权继承某号房屋,故我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沈某芬辩称,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人未到庭,也没有代书时的视频;遗嘱中刘某只有手印,没有签字,也不能确认沈某鹏的签字是否是本人所签,所以我们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沈某杰是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遗嘱应是遗赠,沈某杰应在60日内表示接受,但其直至2021年11月才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表示接受遗赠,已超过了60天,所以沈某杰无权要求继承某号房屋。

  另,沈某峰生病期间,郭某也有照顾,沈某鹏生病的时候,我也有去照顾。我父亲沈某峰名下有套房屋一直出租,由沈某君收取租金,父亲去世后,租金也贴补了家用,也通过这种形式赡养了老人。

  被告沈某君辩称,刘某双目失明,只能按手印。父母留遗嘱也不是光给沈某杰,而是为了照顾沈某超的意思。沈某峰生病期间,我也尽力照顾。认可某号房屋由沈某杰继承。

  被告沈某兰辩称,我和他们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沈某峰生病期间也都是沈某君照顾的,沈某芬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沈某鹏、沈某峰、刘某生病期间的医疗费都是沈某君垫付的,后事也是沈某君料理的。所以我的意思就是房屋由他们继承。

  沈某鹏与刘某系夫妻,共有三子,即沈某峰、沈某君、沈某超。沈某兰为沈某鹏与前妻之女,沈某杰为沈某君之子。沈某芬系沈某峰之女。沈某峰于2013年去世,沈某鹏于2015年去世,刘某于2016年去世。沈某鹏、刘某去世后,留有某号房屋一套。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某号房屋系沈某鹏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沈某杰为证明沈某鹏、刘某留有遗嘱,提交了2014年的《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为夫妻关系,我们夫妻二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头脑清醒,特请赵某英作为代书人和赵某刚作为见证人:一、财产情况:夫妻二人共有房屋一套。位于:某号……。二、继承财产:我们夫妻二人达成一致意见,上面所列的房屋由孙子沈某杰个人继承(关系:祖孙)……。……”落款处有“立遗嘱人:沈某鹏”和手印。代书人:赵某英。见证人:赵某刚”的字样。

  庭审中,证人到庭陈述订立遗嘱过程为,沈某鹏口述,刘某添加后由赵某英起草书写,因字迹潦草所以赵某刚抄写两份,现提交法庭的版本为赵某刚书写。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落款处为沈某鹏的签名及刘某的捺手印。

  沈某杰为证明其以实际占有的方式接受了受赠与的财产,提供了录音光盘及装修单据。沈某芬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装修系对S号房屋的装修,并非某号房屋。

  沈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由沈某杰、沈某超共同继承,其中沈某杰占90%份额,沈某超占10%份额。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某号房屋系刘某、沈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应当先析出各自的份额,分别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沈某杰提供《遗嘱》欲证明沈某鹏、刘某留有代书遗嘱,各当事人对沈某鹏的签字及刘某的捺手印无异议,沈某芬对实际代书人、书写人与记载的不一致提出异议。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订立遗嘱时有赵某英、赵某刚作为见证人在场,其中赵某刚代书注明日期后,赵某英、赵某刚、沈某鹏在其上签字,刘某捺手印,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虽然遗嘱中记载的代书人、见证人的地位不一致,但不影响赵某英、赵某刚见证订立遗嘱的过程,并由其中一人代书。

  加之,两位见证人均陈述遗嘱的起草人确为赵某英,赵某刚系因字迹潦草而抄录的,故法院依法认定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沈某超系肢体残疾,虽享有残疾补助但因疾病不能作为其全部的生活来源,故沈某鹏、刘某所立遗嘱未保留特留份,故部分有效。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沈某君一家居住于某号房屋隔壁的S号房屋,两套房屋因开设房门而相通;沈某君提供的家具买卖合同中亦有为某号房屋购买的家具等;某号房屋由沈某超居住使用,沈某超因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由沈某君一家负责照顾,而刘某、沈某鹏所留遗嘱中亦提及由沈某君一家负责照顾沈某超。综上,沈某杰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通过履行了沈某鹏、刘某所立遗嘱中的附加条件并对诉争房屋进行了实际管理,以行为表示了对遗赠财产的接受,故沈某杰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某号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