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k1体育装修费远超预算 装修工被判违约

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10-23 12:41:38   浏览:

  旺铺装修,约定了包工包料及装修总费用,结果装修工擅自增加项目致费用增加,这笔钱谁来承担?今天,记者从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该起案件,认为过度装修行为属违约,装修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4月,李某打算做点小生意,便租下一处商铺。为了把商铺“打扮”得漂漂亮亮的,李某找到了附近口碑不错的装修工苏某。一开始,双方未签订装修合同,仅口头约定包工包料,装修费用在3万元左右。随着装修的进行,李某支付了装修款2.5万元。

  后来,李某因家中有事,离开了几天,可谁知就这短短几天的时间,苏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增加了吊顶、吊灯等项目。因为双方没签订书面合同,李某拒绝支付剩余装修费用。最终,苏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装修款6万元及利息。因双方对房屋装修价值争议较大,故法院依法启动了鉴定程序,经鉴定机构评估,房屋装修价值为8.2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由苏某包工包料进行装修,装修总价款为3万余元,但在实际装修过程中,苏某增加、变更了很多装修项目,李某作为不具备装修知识的个人,即使在装修过程中去过几次现场,但在双方已经口头约定装修总款,而苏某又未告知装修款会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李某不能预见到实际装修价款会远远超出双方之间的约定,苏某的过度装修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鉴于苏某已经完成了全部装修,k1体育李某亦实际使用了涉案商铺,装修材料已无法返还,苏某虽存在过度装修情形,但李某作为享有使用装修成果的一方,仍应向苏某支付一定的装修款。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咨询估价报告,涉案商铺装饰装修价值为8.2万元,根据苏某的违约情形及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李某应向苏某支付装修款5.5万元。

  法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发生增项、减项或对合同进行其他变更,双方应及时沟通、告知,协商一致。如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内容,则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对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反而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