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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放弃继承房产无k1体育房住 儿媳继承后不应“独善其身”

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10-24 16:14:17   浏览:

  稳定的居住环境是老年人安心养老的前提,为老年人提供妥善的住所亦是履行赡养义务的重要内容。如今,高龄、丧偶、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居住权保护在离婚、继承、房屋买卖等案件中成为关注焦点,近日,江苏高院发布的2021-2023全省法院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件。

  耄耋老人宋某与丈夫王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某与次子王乙已经去世,顾某系王乙生前配偶。王家老屋分别由王某办理38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王乙办理12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后王家老屋被拆迁,2015年2月,王甲与王乙签订《承诺书》,约定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屋与全部拆迁款全部由王乙取得,并由王乙负责宋某的居住问题。宋某一直居住在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屋中。王乙去世后,宋某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自愿放弃对王乙名下房屋的继承,后王乙名下房屋过户登记至顾某名下。之后,顾某以房屋装修为由要求宋某暂住他处,装修完后顾某拒绝宋某继续居住。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原居住房屋享有居住权。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未规定儿媳对公婆负有赡养义务,且宋某未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房屋上设立有效的居住权,遂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宋某不服,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王乙领取的拆迁安置利益中有宋某的份额。其次,《承诺书》签订时民法典尚未施行,若严格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设立的规定,会明显减损宋某的合法利益且背离其合理预期,故应按约定确定宋某的居住权。王乙生前承诺负责宋某的居住问题,顾某在继承遗产时应一并承担遗产上设定的居住权负担。最后,宋某在无补偿约定的情况下放弃对王乙遗产的继承,在被要求搬至他处暂住时也无异议,体现了宋某对顾某的信任与疼爱,顾某在房屋装修完毕后拒绝宋某继续入住,辜负了宋某的付出,违背公序良俗。遂改判:确认宋某对原居住房屋享有居住权。

  当前,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关怀,成为老龄化社会发展中的重中之重。本案聚焦老年人居住权问题,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了房屋来源和转化轨迹,探究老年人放弃继承的初衷,对于儿媳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的行为予以否定,释明了权利行使的边界,秉持法律规定兼顾公序良俗的理念,确认了老年人对已放弃继承房屋的居住权,切实维护了老年人居住权益,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国风之本在家风,家风之本在孝道。本案也提醒社会公众在利益面前要多些理性,在亲情面前要懂得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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