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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体育09年5岁女孩白血病离世舅舅拍照留念却揭发外甥女死亡真相

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10-26 20:58:40   浏览:

  5岁本该是无忧无虑的年纪,可有的人却要遭受着病痛的折磨,只能躺在医院感受生命的流逝。

  5岁的吴某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家庭,享受着来自父母的疼爱,可是,在2009年2月的时候,她开始出现了流鼻血的现象。

  她的父亲吴某某不敢怠慢,在女儿多次无缘无故流鼻血之后,连忙带着孩子前往儿童医院检查。

  要知道,白血病可不是什么善茬。这对于疼爱女儿的吴某某来说无异于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就这样,年仅5岁的吴某离开了她熟悉的家、离开了她的同伴,在吴某某的安排之下住进了医院治疗。

  可是,不管吴某某和范某怎么努力,吴某还是一天一天地消瘦、虚弱,看着女儿的生命在快速流失,吴某某万分痛苦却又毫无办法。

  吴某离开后,她的父亲还是不愿意接受女儿已经离开的事实,经常以泪洗面,哭得不能自已。

  可即使再不愿接受,女儿的后事也还是要办的,吴某某只能强撑着办完了女儿吴某的后事。

  办后事的时候吴某的舅舅朱某也来到了现场,忙完之后一家人一起吃了一顿饭,席间,吴某某表示要把女儿的房间重新装修,免得睹物思人。

  走进吴某的房间,朱某某仿佛还能看到外甥女蹦蹦跳跳的身影,但如今却已经物是人非,拍完照片之后,朱某某就离开了。

  回到家的朱某某带着内心极大的悲痛翻看这相册里的照片,这是看着看着,他却觉得房间有些不对劲,他的内心产生了一个可怕的想法。

  他当即就联系了吴某某,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他,让他先别翻修那个房间,也先别告诉别人,自己要再回去看看。

  原来在他翻看相片的时候,发现吴某房间里的地板、窗台等几乎全部的东西,都是用绿色的大理石打造的。

  也正因如此,这种大理石多用于室外装修,根本没有装饰公司敢在室内大面积使用这种大理石,这对于人体无异于是慢性自杀。

  而且,这次朱某某还闻到了一种带甜味的气味,以前没有注意,现在他才发觉,这种气味应该就是苯的气味。

  这就能够说得通了,怪不得之前吴某总是喜欢呆在这个房间里玩,原来是喜欢这个带有甜味却致命的气味。

  但是这种气味的挥发性很强,离房间装修已经过去这么久了,还能闻到它的气味,这到底是超标了多少不言而喻。

  这个房间是吴某某的妻子范某装修的,而范某是一名化学老师,不可能不懂这些,朱某某便怀疑她是故意的,便把这件事完整地告诉了吴某某。

  知道了这件事的吴某某呆呆地在家里坐了很久,摸出手机给范某打了电话,说自己有事要跟她说,让她出来校门口等他。

  吴某某红着眼睛赶去了范某所在的学校,一见到站在那里的范某,吴某某就冲上去狠狠地扇了范某几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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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初范某还很懵,不知道吴某某为什么要这样对自己,可当吴某某歇斯底里地质问她是不是她害了吴某的时候,她就明白了。

  范某和吴某某原本都是一个公司的小职员,两人结婚之后,范某一路陪伴、帮助吴某某,最后,吴某某坐上了总经理的位置。

  但是吴某某却开始起了别的心思。他开始觉得与范某之间的感情过于平淡了,甚至对范某生出了一些嫌弃之意。

  某次他外出谈生意的时候,遇到了年轻又漂亮的朱某。于是,他的这种心思在遇到朱某的时候就达到了顶峰 。

  而这时,朱某发现自己居然怀孕了,便生下了和吴某某的女儿,也就是吴某,随后吴某某便跟范某提了离婚。

  两人离婚之后,吴某某以为自己终于迎来了全新的生活,可是没想到,朱某跟他在一起只是为了寻求刺激,并不打算被婚姻束缚。

  这时吴某某才发觉了前妻范某的好,在他的死缠烂打的攻势之下,范某还是答应了他,两人开始重新在一起生活。

  也是范某主动提出要收留可怜的吴某,而且对吴某视如己出,这让吴某某很欣慰,越发觉得范某才是真正可以一起生活的人。

  这时的吴某某才终于想通了,怪不得范某总是找各种理由,不给自己的儿子进入这个房间,原来是因为这个房间“会杀人”啊。

  在上述案件中,在范某的一意孤行之下,装修公司使用了违规的装修材料来进行吴某房间的装修。

  这是我国明文规定的室内装修的环保标准,任何装修公司都不能违反这个规定,否则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既然法律已经作了明文规定,这就说明一旦超标,那么不仅对于人体是极度有害的,还很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但是在本案中,虽然是装修公司使用了违规材料,但是这是在雇主范某的强硬要求之下实施的,因此这事不能怪在装修公司的头上。

  一般来说,装修公司使用了违规材料之后是要以重新装修或其他方式进行赔偿的,但是由于本案中的情况特殊,雇主是无权请求装修公司进行赔偿的。

  在上述案件中,范某因为大人之间的矛盾就对一个仅有5岁的孩子存有如此恶毒的心思,不论是否因为她的行为才造成吴某病逝的结果,她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那么,她是否会被法律制裁呢?如果要构成故意杀人罪,就必须要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素并且达到二者的统一。

  在产生了害死吴某的犯意之后,范某就为了达到目的实施了行为,也就是主动承包吴某房间的装修,却故意使用会致癌的装修材料。

  由此可知,范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素,并且两者达到了有机统一,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又考虑到关于大理石能致癌的说法并没有充足的科学依据,因此不能直接就认定是范某的行为直接引发了吴某的病情。

  无论大人之间有何种恩怨,小孩毕竟是无辜的,都不应该对一个那么小的孩子存有那么大的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