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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男孩高空抛物老人被砸离世监护k1体育人:家庭困难无力赔偿

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11-30 22:56:56   浏览:

  在达州市某小区里,居住着一位七旬老人傅爷爷。某天下午,他正在接他的七岁孙子小晨放学回家的路上。

  可就在他们经过小区二栋和三栋之间的道路时,突然有一块木块从天而降,狠狠地砸中了傅爷爷,使他瘫倒在地。

  他回忆道,当时他在爷爷前面走着,突然听到一声巨响,一块大木板从天而降,落在了他右后方,转身一看,木板刚好击中了爷爷。

  小晨十分害怕,他描述道:我当时立即找来路过的邻居,拨打了急救电线,然后通知了小区保安并让他们联系我爸爸。

  傅爷爷的妻子也回忆起了事发时的情景。当时,她正在家里洗衣服,接到邻居电话,告诉她傅爷爷在小区内被砸倒了。她从家慌忙赶过去只见丈夫动弹不得。

  没过多久救护车和警车也都到了现场,把傅爷爷赶紧送到医院救治,剩下的在现场勘察情况。傅先生一家人随着赶往医院陪同傅爷爷抢救。

  然而,令人扼腕的是,傅爷爷在送往医院后不久,医生宣布他的伤势无法挽回,不幸去世。

  小张(化名)目击了这一幕,“我当时在对面遛狗,我们迎面走过来的,还没来得及走过去就听到咣当一声,一个特别大的板子就从楼上掉下来了,把这个老人砸到了,给我也吓了一跳。”

  小张说,他也被吓坏了,很同情傅爷爷,“就差几步,如果他要是走快点或慢点避开那个地方的话,也许就砸不到他了,当时木板砸下来的时候就慢了那半步。”

  附近也有人过去查看老人情况,说当时傅爷爷瘫倒在地,倒在一片血泊之中。后来一群人都过来围观,旁边零零散散地撒了一点木头碎片。

  警方询问了附近住户情况,有人说,这并不是这个楼发生的第一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以前也有过两次,但是没砸到人,扔的是小孩玩具和饮料。然后有人找物业上门提醒过,但不知道有没有作用。

  有人发出质疑的声音,家长说小孩有精神病,谁知道到底有没有,说不定就是为了逃避责任的。

  傅先生称,警方曾告诉他扔木块的是一名5岁男童,还没送去幼儿园,家长也没有安排人看管,把孩子自己留在家,也不封窗户。当时家里要打柜子,材料就屯放在阳台了,结果男童就把木材扔下去了。

  傅先生称,警方告诉他,男童家属称其有精神疾病,“现在我们就要求他妈妈提出来做精神病鉴定,就等着做这个的结果。”

  此外,傅爷爷不幸去世的前几天,7月1日该男童也曾高空抛物给别人造成困扰。

  王女士7月1日下午收阳台晾的被子时,发现上面有一块被液体沾湿了,很气愤,被子还兜住了罐装可乐瓶子。

  她立马一家一家往上敲门询问,最后确定是22楼男童造成的。王女士称,那次她就与男童父母沟通,让其看管好小孩,不要乱扔东西。

  傅先生称,事发后他曾去22楼探查,发现这栋22楼的房间外面楼道内也堆放了很多装修材料等,(这些)就直接给了小孩工具,让他能随便到阳台往下扔。

  该小区物业经理说:“我认为我们没有责任,这个都是住户自己决定的东西,我们物业也不能说一家一家去检查你有没有堆东西,就算检查到了因为他要装修房子也情有可原。

  而且好多都是租房子住的,流动性很强,我们也没办法一家一户管理提醒。就算装监控也不管用的,楼层太高了,监控范围覆盖不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经警方调查结果显示,是男童从22楼坠下的木板砸死老人,经证据认定明确高空抛物侵权人为5岁男童,因此可直接确定其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其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对于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为,第三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情形中,安保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为这位5岁的小男孩曾经制造过高空抛物的祸端,业主曾向物业部门反映,但其未履行提醒义务,这就构成了作为安保义务人的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对于楼道堆积木材,物业部门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监管,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的过失;

  在出现过高空抛物的危险情形时没有履行好注意义务,宣传通知不到位,有损于其他住户的利益。

  据此,本案中的小区物业应当承担责任,该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抛掷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情形的发生,只要违反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对应的民事责任;

  并且保障公众安全是其管理建筑物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建筑物管理不当致使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坠落,是其具有过失的表现,致人损害理应承担责任。

  在发生抛物、坠物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出于对受害人救济、督促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和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考虑,《民法典》仍然坚持了《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关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进一步明确可能加害人承担一种垫付责任,其在承担补偿义务后享有对实际侵权人的追偿权。

  即,如果本案中的情形为虽然小男孩扔下了木块,但警方没能调查出整栋住宅楼是谁所为,那么整栋楼上的住户都有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发生事故时,这名5岁男童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高空抛物直接侵害了傅爷爷身体,造成损害,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若警方鉴定结果证实其确实存在精神疾病,其父母及监护人更要履行好看管义务,更应当为其行为担责。

  关于本案具体赔偿问题,如果5岁男童有财产的,比如,其曾经接受了亲友赠与的财产或者拥有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等,那么应当首先从男童所有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赔偿分配方式,也可以让未成年人产生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责任感,培养其用心生活的良好习惯。

  高空抛物写进法典后,社会上许多公民都对高空抛物引发的案例引以为戒,形成法律意识与高度自觉。

  然而对于儿童来说,心智不成熟,无法正确认识事物,仍无法完全在法律的界限内受到严格的规制。因此才屡次出现儿童引起的高空抛物事件。

  虽然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不懂民法典刑法的要求,不了解时事新闻,但负有教育引导责任义务的的父母不可忽视对孩子行为规制,古书《朱子家训》有言曰:“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对于教育我们的孩子,亦然。“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一切都得从儿童时期抓起——我们在千叮万嘱告诉孩子注意头顶安全、千方百计保护孩子免受意外的同时,必须教育孩子不做高空抛物之事,讲清楚高空抛物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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