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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并非一定自己说了算 这几个案例也许能给您一些启示k1体育

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6-16 03:57:53   浏览:

  辛苦攒钱买了套房,不少人会理所当然认为“我的地盘我做主”,装修事宜是“自己说了算”。

  其实,并非完全如此。虽然《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化名)系某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因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存在擅自拆除原有外门窗、改变外门窗的形状规格等行为,李某遭到被告阻拦,继而发生纠纷。随后,李某诉至海曙法院。

  李某认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他有权决定是否更改房屋的窗户,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未对其装修行为予以制止处罚的情况下,被告无权阻拦。

  被告认为,李某已签订《临时管理规约》,规约明确了相关的禁止性行为。同时李某的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且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有权阻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签字确认已阅读《临时管理规约》,若违反,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临时管理规约》对其具有约束力。李某的一些行为,对小区整体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违反了《临时管理规约》,故被告对李某进行劝阻符合法律规定。但李某在已完成改装窗户的行为后,被告以李某未将改装窗户恢复原状为由,多次阻止李某其他室内装修材料进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业主共同制定的管理规约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小区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该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的约定。业主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不能侵犯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但在履行管理义务的同时,亦不能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原告是某小区某幢303室的业主,被告则是其楼上403室业主。两家的矛盾,起源于403室业主将原设计用途为厨房的空间改成了卫生间,并铺设了排污管道。想到自家厨房上面是卫生间,303室业主很闹心。接到303室业主的反映后,物业公司向403室业主发出了《纠正违章告知书》,告知其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但403室业主拒绝整改。303室业主一怒之下,将403室业主告上了法庭。

  303室业主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且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其埋设排污管道会加重地面负荷,给建筑物造成安全卫生隐患。

  403室业主则认为,其房子是拼户购买的,一户家庭用不着两个厨房,改建是经过物业公司同意的。原告所提到的法律依据是针对建筑商、设计公司及开发商的,不适用于业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改变了原房屋的使k1体育用功能,且造成了漏水的安全隐患。同时改造后使得原告的厨房位于卫生间下方,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心理负担,亦有违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故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由厨房改建的卫生间内的抽水马桶和排污管道拆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业主固然享有对自己房屋装修的权利,但权利不得滥用。《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广大房屋所有权人或占有人在家庭装修过程中务必注意权利的行使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原告系某广场1607室至1610室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系1605室和1606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各室按门牌编号依次毗邻,其中1605室西墙、1606室北墙均设门通行,与1607室东墙之间形成了公共区域,通至各室北侧走廊。1607室的水表箱安装于该区域内的北墙面。

  因被告在1605室、1606室、1607室之间的公共通道上安装玻璃门,多年来封闭使用,致使1607室无法单独设门通行,且造成原告使用该区域内水表箱不便。

  原告为此曾向物业公司、居委会、城管、住建局等寻求帮助,但均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一栋建筑物的业主,各方所有的房屋属于毗邻的经营性用房,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依法享有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案涉区域与所在楼层的楼道相连,是公共通道的一部分。被告将该区域封闭独占使用,改变了原有的共用功能,已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安装落地玻璃门,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共有权利,也构成对原告通行、使用的妨碍。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公共通道上的玻璃门。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所谓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不得以其占有的不动产损害他方占有、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权利。对权利人而言是权利,而对相对方而言无疑是一种义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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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苦攒钱买了套房,不少人会理所当然认为“我的地盘我做主”,装修事宜是“自己说了算”。

  其实,并非完全如此。虽然《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化名)系某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因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存在擅自拆除原有外门窗、改变外门窗的形状规格等行为,李某遭到被告阻拦,继而发生纠纷。随后,李某诉至海曙法院。

  李某认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他有权决定是否更改房屋的窗户,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未对其装修行为予以制止处罚的情况下,被告无权阻拦。

  被告认为,李某已签订《临时管理规约》,规约明确了相关的禁止性行为。同时李某的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且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有权阻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签字确认已阅读《临时管理规约》,若违反,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临时管理规约》对其具有约束力。李某的一些行为,对小区整体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违反了《临时管理规约》,故被告对李某进行劝阻符合法律规定。但李某在已完成改装窗户的行为后,被告以李某未将改装窗户恢复原状为由,多次阻止李某其他室内装修材料进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业主共同制定的管理规约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小区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该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的约定。业主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不能侵犯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但在履行管理义务的同时,亦不能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原告是某小区某幢303室的业主,被告则是其楼上403室业主。两家的矛盾,起源于403室业主将原设计用途为厨房的空间改成了卫生间,并铺设了排污管道。想到自家厨房上面是卫生间,303室业主很闹心。接到303室业主的反映后,物业公司向403室业主发出了《纠正违章告知书》,告知其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但403室业主拒绝整改。303室业主一怒之下,将403室业主告上了法庭。

  303室业主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且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其埋设排污管道会加重地面负荷,给建筑物造成安全卫生隐患。

  403室业主则认为,其房子是拼户购买的,一户家庭用不着两个厨房,改建是经过物业公司同意的。原告所提到的法律依据是针对建筑商、设计公司及开发商的,不适用于业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改变了原房屋的使用功能,且造成了漏水的安全隐患。同时改造后使得原告的厨房位于卫生间下方,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心理负担,亦有违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故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由厨房改建的卫生间内的抽水马桶和排污管道拆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业主固然享有对自己房屋装修的权利,但权利不得滥用。《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广大房屋所有权人或占有人在家庭装修过程中务必注意权利的行使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原告系某广场1607室至1610室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系1605室和1606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各室按门牌编号依次毗邻,其中1605室西墙、1606室北墙均设门通行,与1607室东墙之间形成了公共区域,通至各室北侧走廊。1607室的水表箱安装于该区域内的北墙面。

  因被告在1605室、1606室、1607室之间的公共通道上安装玻璃门,多年来封闭使用,致使1607室无法单独设门通行,且造成原告使用该区域内水表箱不便。

  原告为此曾向物业公司、居委会、城管、住建局等寻求帮助,但均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一栋建筑物的业主,各方所有的房屋属于毗邻的经营性用房,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依法享有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案涉区域与所在楼层的楼道相连,是公共通道的一部分。被告将该区域封闭独占使用,改变了原有的共用功能,已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安装落地玻璃门,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共有权利,也构成对原告通行、使用的妨碍。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公共通道上的玻璃门。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所谓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不得以其占有的不动产损害他方占有、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权利。对权利人而言是权利,而对相对方而言无疑是一种义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