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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体育【每周说法】银行卡 别乱借!

类别: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7-06 01:10:22   浏览: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有了它,人们的生活工作就方便了不少。因此,不少人身上都有一两张银行卡。但如果哪天突然有人与你说,只需要提供一张银行卡就能轻松赚钱,遇到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去年年底,我市两名群众就因这样的“好事”而心动了,结果让他们原本平静的生活来了一场“”。

  曾某建,男,1990年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初中毕业后,他进厂打过零工、当过店员,后来到建筑工地当水泥工,工作一直很不稳定。

  之前在工厂是做陶瓷的,收入还可以,但时间比较长,条条框框限制比较多,我本人喜欢自由,所以做一段时间就辞职了,然后又换了几份工作,然后失业了一段时间 ,后来跟我的一位亲戚在做泥工装修,一样是辛苦的,但因为亲戚,相对较自由。

  近几年,瓦工木工油漆工待遇持续增长,曾某建的工资也水涨船高,涨到每天300来元。

  房屋装修不是每天都有事干,亲戚收有工程才有得做 一般年底,年初会较忙,淡季时一个月可能只干十来天,忙时有时夜晚也加班,平均下来一个月6000-7000元,对于我这种文化水平不高的来说,我已经很满足了。

  曾某建为人较外向,平时没事时,总喜欢与一群朋友喝喝酒,打打牌。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一位改变他命运的人。

  “黑猪”是朋友的朋友,30来岁,汕头人,具体姓名、从事的职业曾某建并不了解。但留了微信后,两人偶尔会进行交流。

  曾某建平时花销比较大,经常是“月头万宝路 月尾走无路 ”,特别是装修淡季时,更是经常捉襟见肘。

  大概是去年8月底 “黑猪”说和朋友来潮州,让我出去喝酒,我说不出去了,这段时间没事干,没钱请客,他说没钱就赚钱,我说没文化没什么赚钱的路,他就说这简单 ,出来喝酒,我给你介绍。

  他问我有没有办银行卡,我说肯定有,他让我把银行卡借给他使用,然后就可得到报酬,多的一张卡一天可以几千上万元。

  借出银行卡,一天就能赚取几千上万元的好处,曾某建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我开始以为他说笑的,说哪有这种好事,你自己不是有银行卡,干嘛不用 ,他说他有一些赌博等等账目要处理,因为某些原因不方便使用自己的卡,我心想肯定是去刷一些违法的钱,不过我只是借银行卡,应该不会有什么事的,于是把银行卡拿给他去刷流水。

  在明知同案人要用自己银行卡是去收一些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钱的情况下,仍拿自己的一张银行卡给同案人刷流水,当天曾某建获利1200元。

  银行卡借用几个小时,就拿到1200元,相当自己干4天活的报酬,曾某建激动不已。

  当时拜托他今后如果有这样的机会,要多多提携我,他说好好好,保证下次一定找我。

  他说让我再找张银行卡借他,我说我只有一张卡,他说那张卡已经用了一次,不能再用,我说要不我明天去办,他说急用,来不及,问我能不能找朋友借一张这次用,然后我过后去多办几张以后可用,同样有报酬。

  文某泳,1999年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近段时间也正因为囊中羞涩而发愁,听到这个赚钱捷径也让他喜出望外。

  2022年9月4日上午,一辆汽车到被告人曾某建租住的公寓载走文某泳,上午11时多,文某泳被载到凤塘镇后陇村一空地,到了之后在车上文某泳使用其手机某银行APP输入密码登录银行账户,后将手机、银行卡拿给同案人,并跟同案人说了其银行卡密码,之后同案人坐在车内使用其手机银行开始操作收款、转款。等到下午15时左右,刷完流水了,同案人载其回到潮州市某公寓。当天晚上23时多,曾某建拿了刷银行卡赚到的5000元现金给文某泳。

  拿到报酬,两人都非常高兴,对下一次的发财机会充满期待。然而钱财没有再次来临,麻烦却找上门了。

  2022年9月14上午,民警根据上级反诈部门二卡核查线索通过电话询问文某泳其银行卡是否被冻结了,让文某泳到派出所反映情况 。

  2022年9月14日,文某泳到公安机关投案,同一日,曾某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查当天,被告人文某泳提供的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405800元,这些资金中其中涉嫌诈骗被害人李某、吴某、赵某等人金额共计人民币47000多元。

  原本两人以为出借信用卡,只是很平常的行为,警方问一问也就过了,没想到办案人员却告诉两人,他们已经涉嫌犯罪了!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

  2022年9月14日两人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随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3年4月20日向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两人的犯罪事实,并于2023年4月27日决定将两人正式逮捕拘押。

  被告人曾某建为非法获利,在明知同案人租借银行卡系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支付结算,仍于2022年8月29日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给同案人,并于2022年9月初介绍被告人文某泳将其本人银行账户在潮州市潮安区出借给同案人,从中获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点的规定,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被告人曾某建、文某泳明知同案人从事诈骗、赌博或洗钱等的违法活动,仍合伙提供其银行卡给同案人用于接收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赃款并协助转移账款,单向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405800元,经查证涉诈骗资金人民币47000多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曾某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曾某建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曾某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文某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文某泳予以从轻处罚。

  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不能借给他人使用;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牢记买卖、租借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掉的只会是陷阱”,曾某建、文某泳两人被利益迷惑双眼,让自身深陷囹囫,因小失大,得不偿失,这确实不应该!k1体育